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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洪俊艺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洪俊艺,刘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69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负责人高兵,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洪俊艺,女性,汉族,1979年0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刘勇,男性,汉族,1985年11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因与洪俊艺、刘勇借款合同纠���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洪俊艺、刘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以其自有资金,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诉讼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