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3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娟申请执行朱耀主、曾丽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朱耀主,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3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娟,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朱耀主,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曾丽,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256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娟申请执行朱耀主、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另外,被执行人朱耀主、曾丽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丽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和被执行人朱耀主所有的中华牌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陈娟与被执行人朱耀主、曾丽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陈娟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朱耀主、曾丽上述车辆的查封措施,本院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朱耀主、曾丽上述车辆的查封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曾丽所有的奥迪牌汽车、被执行人朱耀主所有的中华牌汽车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文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