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民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文秀海、文秀福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秀海,文秀福,李兴华,李兴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终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秀海,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秀福,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兴华,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兴富,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李兴华、李兴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庆龙,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文秀海、文秀福因与上诉人李兴华、李兴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6)黔260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凯里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文秀海、文秀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李兴华、李兴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陆小平审判员 王山地审判员 王大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