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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光庭、俞浩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庭,俞浩然,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庭,男,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俞浩然,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祥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庭与被执行人俞浩然、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46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