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47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大涌镇中益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石井村“沙岗下、林福堂”。经营者:李钟,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中益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马碧琳人民陪审员 严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瀚杰刘家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