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庙岭村。法定代表人:叶元新,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砼,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授权)。委托代理人:夏芸,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授权)。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新冲镇文化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燕成,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宝,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授权)。关于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与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鄂0107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360元;2、向湖北宏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3月7日的违约金157,085.21元及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的违约金2,718.7元(以137,3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4.57元(从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止);4、负担案件受理费2,858元、案件保全费3,17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5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5,677.4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锐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