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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文平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平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文平,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半文盲,无业,住平和县。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邓娇梅,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平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平及其辩护人邓娇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晚,被告人吴文平来到苍南县灵溪镇商场一街60号玉辉金店附近踩点,为实施抢夺做准备。次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文平守候在玉辉金店前伺机作案,当被害人黄某2将店内的金首饰装进一个旅行袋,放在电动车踏板处准备带回家时,被告人吴文平从其后面冲出,趁其不备夺走装有金首饰的旅行袋逃离现场。旅行袋内有24K、18K的黄金、铂金、钯金项链、戒指、手链等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2470元,另有现金人民币21600元。同年1月9日,公安民警在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山格镇抓获被告人吴文平,并追回被盗的金首饰和现金6万元(包括41600元销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文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洪某2的证言,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称重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平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文平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抢夺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涉案赃款赃物已追回,又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吴文平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之间判处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文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30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胜人民陪审员  许明先人民陪审员  方文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夺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