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金辰与内蒙古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辰,内蒙古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724号原告:马金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恒,董事长。原告马金辰与被告内蒙古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金辰撤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金辰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一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