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雪芬与苗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芬,苗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015号原告:杨雪芬,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苗云飞,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杨雪芬与被告苗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雪芬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苗云飞已履行本案所涉债务,要求撤回对被告苗云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雪芬的上述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芬撤回对被告苗云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杨雪芬负担。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超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