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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雪芬与苗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芬,苗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015号原告:杨雪芬,女,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苗云飞,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原告杨雪芬与被告苗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雪芬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苗云飞已履行本案所涉债务,要求撤回对被告苗云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雪芬的上述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芬撤回对被告苗云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杨雪芬负担。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超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