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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韦年思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刑申64号韦年思: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河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11)桂刑三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与李俊为报复他人,纠集覃茂国等持凶器对他人进行殴打、捅刺,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你提出犯意,纠集他人教训被害人,并持刀捅刺被害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