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友方、钱燕伟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方,钱燕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友方,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居委会主任,家住罗平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3日被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钱燕伟,曾用名钱艳伟,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职高文化,中共党员,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居委会副主任,家住罗平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2日被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友方、钱燕伟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8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冬梅、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友方、钱燕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居委舍旧庄科村村长王某在帮助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贫困村民彭某1申请危房改造补偿款过程中,与被告人赵友方(阿某居委会主任)、钱燕伟(阿某居委会副主任)商议提出28000元补偿款彭某1家与赵友方、钱燕伟对半分,赵友方、钱燕伟商议提出他们只要10000元,给王某4000元。彭某1领取28000元补助资金后拿出14000元给王某,王某将其中10000元按照约定拿给赵友方、钱燕伟,剩余4000元被王某自己用掉。2、2013年,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居委会阿耶村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贫困村民陈某1申请危房改造补偿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赵友方(阿某居委会主任)、钱燕伟(阿某居委会副主任)提出28000元补偿款只能给陈某1家15000元。陈某1领取28000元补助资金后,通过陈某2将13000元按照约定拿给赵友方、钱燕伟。3、2014年,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居委会旧庄科村村长王某、第九社社长石某在帮助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贫困村民杨某1申请危房改造补偿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赵友方(阿某居委会主任)、钱燕伟(阿某居委会副主任)提出28000元补偿款他们要留下15000元,只能给杨某1家13000元。杨某1领取28000元补助资金后,通过王某将15000元按照约定拿给赵友方、钱燕伟。赵友方、钱燕伟从中拿出3000元给王某,王某将这3000元拿给石某,案发后石某将该款退还杨某1。4、2014年,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居委会阿耶村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贫困村民张某在申请危房改造补偿款的过程中,为获得补偿款与被告人赵友方(阿某居委会主任)、钱燕伟(阿某居委会副主任)商议提出10200元补偿款与赵友方、钱燕伟对半分。张某领取10200元补助资金后经赵友方安排将其中5000元拿给钱燕伟。5、2014年,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居委会阿耶村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贫困村民吴跃红申请危房改造补偿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赵友方(阿某居委会主任)、钱燕伟(阿某居委会副主任)提出28000元补偿款只能给吴某家13000元。吴某领取28000元补助资金后拿出15000元给其妻子董某,董某将钱按照约定拿给赵友方、钱燕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友方、钱燕伟身为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某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的管理,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人利用分配危房改造补偿名额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人民币6200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友方、钱燕伟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要求依法判处,并提出证人证言、书证、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友方、钱燕伟辩称,受贿金额应按55000元计算,不应按62000元计算,村社长拿掉的(7000元)不应算入我们的受贿数额,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居委舍旧庄科村村长王某在帮助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贫困村民彭某1申请危房改造补偿款过程中,与被告人赵友方(阿某居委会主任)、钱燕伟(阿某居委会副主任)商议提出28000元补偿款彭某1家与赵友方、钱燕伟对半分,赵友方、钱燕伟商议提出他们只要10000元,给王某4000元。彭某1领取28000元补助资金后拿出14000元给王某,王某将其中10000元按照约定拿给赵友方、钱燕伟,剩余4000元被王某自己用掉。2、2013年,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居委会阿耶村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贫困村民陈某1申请危房改造补偿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赵友方(阿某居委会主任)、钱燕伟(阿某居委会副主任)提出28000元补偿款只能给陈某1家15000元。陈某1领取28000元补助资金后,通过陈某2将13000元按照约定拿给赵友方、钱燕伟。3、2014年,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居委会旧庄科村村长王某、第九社社长石某在帮助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贫困村民杨某1申请危房改造补偿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赵友方(阿某居委会主任)、钱燕伟(阿某居委会副主任)提出28000元补偿款他们要留下15000元,只能给杨某1家13000元。杨某1领取28000元补助资金后,通过王某将15000元按照约定拿给赵友方、钱燕伟。赵友方、钱燕伟从中拿出3000元给王某,王某将这3000元拿给石某,案发后石某将该款退还杨某1。4、2014年,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居委会阿耶村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贫困村民张某在申请危房改造补偿款的过程中,为获得补偿款与被告人赵友方(阿某居委会主任)、钱燕伟(阿某居委会副主任)商议提出10200元补偿款与赵友方、钱燕伟对半分。张某领取10200元补助资金后经赵友方安排将其中5000元拿给钱燕伟。5、2014年,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居委会阿耶村符合危房改造申报条件的贫困村民吴跃红申请危房改造补偿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赵友方(阿某居委会主任)、钱燕伟(阿某居委会副主任)提出28000元补偿款只能给吴某家13000元。吴某领取28000元补助资金后拿出15000元给其妻子董某,董某将钱按照约定拿给赵友方、钱燕伟。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移送查处函、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件的来源。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实九龙街道办事处危房改造名额分配情况,名额分配到各居委会,各居委会按照分得的名额上报到九龙村建所,阿某居委会2013年、2014年好像都是两户有28000元的标准。(2)证人王某证实,我2010年至2016年5月任阿耶村委会旧庄科村村长。2013年彭某1家新建房屋,当时他家申报了危房改造补助是10200元。后来他听说危房改造补助有28000元的,请我帮忙,他家想要这个名额,我打电话给村委会副主任钱燕伟,他说认不得,等瞧。后来我又打电话给钱燕伟问28000元这个事,他说是有这个名额,我说给可以整给彭某1家,他支支吾吾的。后来我就到村委会办公室找到赵友方、钱燕伟说起这个事,他们两个支支吾吾的,我就说大不了么就各一半,他们两个笑了一下,钱燕伟还说怕二天会咬他,我说不会,这个事,我包了。后来,我和钱燕伟在一起的时候,钱燕伟跟我说他们商量好了,彭某1家这个事,到时候他们只要10000元,给我4000元。后来,我跟彭某1说28000元危房补助名额调给你家了,领了钱要拿一半出来,反正领10200元也是领,领14000元也是领。彭某1说要得。2014年的一天,钱燕伟打电话给我说搞危房改造的取得着钱了,叫我告诉彭某1去取。取钱时我打电话给赵友方,他说他忙不得,找钱燕伟。第二天早上彭某1就来叫我,我们到镇政府后找不到取钱的地方,我就打电话给钱燕伟问他在哪里取钱,他就告诉我怎么走,我和彭某1就过去。我们到了那里之后,钱燕伟也在门口,彭某1就进去领钱,我就蹬在门口。彭某1领完钱后,告诉我领得28000元,我们就一起走了,回到我家我就问彭某1以前答应的给还兑现?他说肯定要兑现,就拿了14000元给我。当天晚上,我打电话给钱燕伟,他说在家里。在我去钱燕伟家的路上,我思考了一下,曾经钱燕伟跟我说过他们只要10000元,给我4000元,我把10000元揣在一边衣服口袋里,4000元又揣在另一边衣服口袋里。我到钱燕伟家后对他说把钱拿给他,我把10000元钱放在桌子上。那4000元被我日常生活开支掉了。2013年,我到过杨某1家几次,叫他整房子,他说整不成。2014初,杨某1的亲三姐夫石某找到我,他说杨某1要盖房子了,我说这个忙怎样也要帮,我跑多少趟都要跑。我把杨某1家的名额上报给村委会,我在村委会跟赵友芳、钱燕伟说我家盖老瓦房时杨某1他爹帮过我很多忙,请他们咋个也要帮这个忙,整一个名额给杨某1家。房子盖了差不多的时候,石某跟我说给有高名额那种,我说等我问问瞧。后来,我打电话给赵友方说今年给有高名额,有么整一个给我堂舅子杨某1,他说名额还没有下来。我也打着电话给钱燕伟要他整一个高名额给杨某1家,钱燕伟说要等他们商量,他一个人做不了主。后来,我在村委会找着钱燕伟,钱燕伟说,他们商量着了给杨某1家12500元,我还说给能多给点,他没说什么我就走了。我把给12500元这个情况告诉了石某。隔了几天,我和石某到村委会找到钱燕伟,他告诉我和石某给杨某1家13000元。回家的路上,我还跟石某说跑这趟还多跑得500元。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得了,钱燕伟告诉我你舅子那个款下来了,我就打电话告诉石某,石某又告诉杨某1。隔了几天,石某打电话给我说明早去取款了,我说可以嘛。第二天,我们在罗平松毛山医院对面那个信用社等了一段时间,杨某1才到,钱是杨某1拿给石某的,之后是石某拿了15000元给我。我们回到家当天晚上,我一个人把15000元送到钱燕伟家,我跟钱燕伟说这是杨某1家的钱,他也就接着了,钱燕伟数了一沓钱给我,他说他们商量好了,给我们点小工钱,我也就接着了,在路上我打电话给石某,经过推辞,我以拿给他小娃的名义把钱拿给他了,钱我没有数,应该有两几千元。(3)证人石某证实,我2008年至2016年5月任阿某居委会第九社社长。你们今天找我是因为我舅子杨某1家的危房改造补助款问题。2012年、2013年我都跟我舅子杨某1说过国家有这个政策,还给点补助,叫他去借点找点钱把房子盖了,他说没有钱不盖。2014年初,我找杨某1做工作,他同意盖房子了,我又找王某说有补助名额么整一个给杨某1家,他说只要有么想办法整给他家。房子盖好后,我又找王某说整个高名额给杨某1家,他说等他问问瞧。后来王某告诉我村委会给杨某1家12500元,我和王某又找到钱燕伟,说杨某1家太困难了,给能多给点,钱燕伟说给13000元。回家的路上,王某和我还开玩笑说跑这趟还多跑得500元。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下来了,是个早上,是我喊王某还是王某喊我一起去取杨某1家的钱,在松毛山医院对面那个信用社场院上,杨某1拿了15000元给我,我接着把这15000元拿给了王某。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王某打电话给我说有点事叫我到他家,我也就到了王某家,王某跟我说村委会给我们3000元,这个钱我倒不要,我说你都不要么我也不要,那就拿给杨某1,他说要得。纪委调查王某的时候,王某找到我跟我说,杨某1那个钱给赔掉了,我说没有,他说这么长时间了,赶紧整了赔掉,2016年11月17日下午5点多钟,我打电话给杨某1叫他晚上到我家,11月18日早上,杨某1来到我家里,我拿了3000元给杨某1,我说是你家盖房子那个补助,村委会拿来的3000元,我还叫他写个收条给我,之前没有告诉过杨某1及其家人,我手上有这3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4)证人杨某1证实,我家2014年搞过危房改造。2013年,我家的房子有好多地方都坏了,住着很危险,我三姐夫石某跟我说你家房梁都朽了,现在国家有这个补助名额,整了把房子盖了,我说没有钱盖,加上我家又请人瞧了今年我家不能盖房子。我们村的村长王某也来动员我,叫我趁着现在国家有政策他帮我争取个名额,有l万多元危房改造补助,把老房子推了重新盖,我就说要得,不过今年我整不成,要整也是明年。到2014年3月份左右我才开始盖房子,我家要盖房子的时候我问着王某给有危房改造补助名额,他说今年的名额还没有下来,叫我先盖着。我家房子盖得差不多了,王某说危房改造名额有了。后来,我姐夫(石某)跟我说阿某村委会有两个28000元的大名额,等我问问瞧给整得过来,整一个给你,我说整得着就好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姐夫打电话给我说2万多的大名额有了,只能给你12500元,是这样么就定给你了。我说多少么多少,能多整得点就好,之后我就按照要求将材料交给村委会的副主任钱燕伟。到2015年12月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手机上收到信用社的打款记录28100元短信提醒,刚收到不久,我姐夫就打电话给我说危房改造的补助款打在你卡上了,我说我知道了,我有短信提醒,他说明早一起去取,我说好的。第二天一早,我有事我骑摩托车去罗平,之后我就去罗平县松毛山医院对面那个信用社取钱,我把28100元取出来之后不久,我姐夫打电话给我说他在信用社这里啦,可以来取钱了,我说我取掉了,他说你把那个钱送15000元来就可以了,我在这里等你。我就又去信用社场院那里,我姐夫和王某在一起。我拿了15000元给我姐夫,我就走了。我之所以要拿15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给石某是因为之前我姐夫就和我说好整个2万多的大名额给我,但是只能给我12500元。后来补助落实下来后,我姐夫打电话给我叫我拿15000元给他就可以了,我才拿了15000元给他。我实际得了13100元。到了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5、6点钟,我姐夫打电话给我,第二天早上,我到我姐夫家,他跟我说你家盖房子那个补助,村委会拿来3000元钱给我和王某,我们现在拿给你,你写个收条给我,我姐夫数了3000元给我,我也写了个收条给他。我不知道村委会是什么时候拿了3000元在石某他们那里,我只是在2016年11月18日这天才知道村委会拿了3000元给我姐夫,是怎么个拿法以及什么时间拿给他们的我不知道。我家281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是打在我的信用社卡上,我不知道28100元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什么。(5)证人彭某1证实,2013年,具体哪一天我记不得了,我家房子倒了快住不成了,我听说我们旧庄科村在搞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还给补助款,我就到我们村长王某家问问情况。到了王某家,我就问王某,王某就说:“你把材料拿来给我,我把你家报上去,指标名额给不给是人家的事。”后来,我就把申报材料拿给王某。过了一段时间,我知道有危房改造名额,好像是10200元,我就着手准备盖房子,房子盖得差不多后,有一天我在王某家帮忙做活,我就问王某我听说危房改造补助由28000元标准的,王某说等他问问看。过了段时间,王某跟我说,28000元的危房改造名额协调给你了,领了钱就对半分,反正领10200元也是领,领14000元也是领,我就说好,我同意。到了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得了,王某跟我说:“危房改造补助那个钱拿得着了”,我就跟王某坐车到九龙镇上去拿钱,到了拿钱那里,钱燕伟也在,领钱那里的人还喊我拿着钱照了张相。领完钱后,我就跟王某一起回来了,我们直接到王某家,在他家坐了个把小时的时候,王某提出来说我们以前说好兑现那个事拿来把它整掉(意思是分钱),我就说要得,我就拿了14000元给王某,王某收下钱之后么还说赶紧把你这些危房补助款么整了赔账,后面我就回家了。我不知道王某是如何处理这14000元的。我不清楚我家是否符合危房改造28000元补助的标准。(5)证人张某证实,2014年12月份,我家开始挖地基准备盖房子。在盖房子之前我多次找过阿某村委会的主任赵友方,问他是否可以给我整个危房改造的补助名额,他都一直推说不可以,没有名额了。我家开始盖房子后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找到赵友方,跟他说:“你想想办法帮我整个危房改造的名额,到时候我们搭伙(一起)用,一个拿一半,他说等问了看。过了一段时间,赵友方打电话给我,名额整了一个给我,到时候要拿出5000元来,让我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给阿某村委会的副主任钱燕伟,我就按要求将材料交给钱燕伟。2015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赵友方打电话给我说:“危房改造补助款下来了,已经打到你卡上了,你去取下。”我就拿着卡去罗平县松毛山医院对面那个信用社取钱,当时卡上打了一笔10200元的钱,我就将10200元都取了。我把钱取了回到家后,就打电话给赵友方说钱已经取了,他就叫我拿5000元给钱燕伟,我就拿了5000元去钱燕伟家,我说赵友方叫我拿来给你的,钱燕伟也就接着了。我之所以会和赵友方商量说给他一半危房补助款是因为赵友方是我们阿某村委会的主任,能够决定危房改造的名额,而且之前我和赵友方说了几次,请他帮我弄个危房改造补助的名额,他都一直推说没有,不给我申请补助名额,后来我想着整点就行,才和赵友方商量说给他一半,他后来才给了我一个名额。我不清楚我家是否符合10200元危房改造标准,我家经济条件不好,我小儿子35岁,很憨,只会吃饭,做不了活,一直要我们养着。(6)证人陈某1证实,我家搞过危房改造,是2013年整的。我家的房子是老土基房,2013年申请危房改造,上面来照老房子的相,2013年我家新房子正式动土,后来等我家新房子盖好后又来照相,半年后才领着补助。我侄儿子陈某2在我家跟我说赶快整房子了,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15000元,我给村委会要一个名额给你家,还有你要跟村委会人员说一下,我说好嘛。后来,我在钱燕伟家场院跟钱燕伟说有名领么给我家一个,钱燕伟说不怕得,我会帮你想办法。本来我还没打算盖新房子的,我侄儿子陈某2跟我说了这个情况以后,我家也才想着盖新房子,具体陈某2怎么跟村委会申请危房改造名额我就认不得了。过了一段时间,钱燕伟跟我说你家的危房改造指标已经批了。陈某2告诉过我,我家危房改造补助是15000元。我家是2013年4月份开始盖的房子,当年也就盖好了,房子盖好后,钱燕伟带着镇上的工作人员来给新房子照相、验收,他们当时就说验收通过了。到了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具体哪天记不清了,陈某2告诉我说,危房改造的补助可以去九龙镇上领了。到九龙镇政府时,陈某2已经在九龙镇政府场院上,我进去领钱时,我才知道我家危房改造补助得了28000元。领了钱后,陈某2骑摩托车带着我回到他家,在他家里,陈某2说小伟说了你家只得15000元,多余的要退出了,我也就数13000元给陈某2,具体这13000元陈某2怎么处理的我认不得,我也没有问他。我不清楚我家是否符合危房改造28000元补助的标准。(7)证人陈某2证实,我帮我三叔陈克生(陈某1)家申请过危房改造。2012年,我跟他说现在危房改造国家给补助,你整了把房子盖了,他说我家没有钱不盖。2013年,我又跟我三耶说趁国家有这个政策,把房子整了盖了,他也同意。具体时间是哪一天我记不得了,我打电话给阿某村委会副主任钱燕伟,我说我三叔家房子要倒了,有危房名额给他家整一个,当时钱燕伟告诉我说村委会可以把他家报上去,如果评得着会告诉我们。到后来,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我三叔家新房子盖了差不多时候,钱燕伟打电话给我要我到居委会。钱燕伟跟我说28000元补助名额给你三叔家,但是他家只能拿15000元,剩下的要给我们,我说我会喊我三叔把剩下的整给你们。赵友方说你要扎服好你三叔不能说出去,能做到么就给他家,我说我一定扎服好。我到我三叔家讲明他只能拿15000元,多出来的要返回去,他也就同意了。后来,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在领我三叔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前一天晚上,钱燕伟打电话给我说去领你三叔家危房改造补助款,领来后送13000元给我,我说好的。到了第二天,我三叔领了28000元后我骑摩托带他回家。到家时,我说你家得15000元,多出来的13000元要退出来。我三叔也就拿了13000元给我,票面都是100元的。第二天白天,我到阿某居委会,我拿了13000元给钱燕伟。(8)证人董某证实,吴某是我老公,他去福建那边打工了。我家是2014年搞过危房改造。我家的老房子之前开裂,还有好多地方坏了已经住不成了。在2014年5月份左右,我家开始盖房子。当对我老公吴跃红说村委会可以整个危房改造的名领给我家。过了一段时间,钱燕伟在路上遇到我和我说:“把2万多的危房补助名额给你家了,不过村子里其他人家最高只得13000元,你家也按这个数字拿了,多出来的拿给我们”,我想整得点就好,就说好嘛。后来,到2015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老公到信用社取了2万多元危房改造补助款,拿了15000元放着,告诉我他要出去打工,叫我把钱拿给钱燕伟。第二天晚上,我送钱到钱燕伟家给他,他扎服我不能乱讲。我家实际得了13100元。农村28100元危房改造这个标准我不清楚,我家比较困难。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赵友方供述及辩解,我2010年4月至今任九龙街道阿某居委会主任。2013年,我们阿耶居委会有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要盖房的农户把材料交到我们居委会副主任钱燕伟那里,由钱建违报到九龙村建所。在房子验收后,村建所把28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名额跟102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名额确定下来,我们阿某居委会分得2户28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名额。钱燕伟就跟我说我们居委会分得2户28000元的补助名额,旧庄科村和阿耶村寨子大,建房人家也多,这两个名额就给旧庄科村和阿耶村了,我说要得。钱燕伟说我们这种苦法累法,整点钱来用用。我说你瞧嘛,整两家把稳点的。有一天,王某来到阿某居委会办公室,王某说彭四跟我的关系好,整一个高名额给他家,我说彭某3给达得到28000元的标准,王某说达得到,我和钱燕伟没有说什么,王某就说到时各一半,我还说整给他家么你要整把稳掉。后来我和小伟商量着到时我们只要10000元。有一天,具体时间记不得了,钱燕伟打电话给我说彭四加的钱王某送来了,我说以前说过要10000元,你把10000元接掉。另一个28000元名额,是我跟小伟(钱燕伟)说把阿某村这个名额整给陈某1家,他家也困难,把小龙(陈某2)喊过来,到时叫他家拿点出来。接着小伟就打电话通知陈某2来居委会,小伟就说我们居委会有二户28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名额,给旧庄科一户,给阿某村一户,阿某村这户么就给你小叔(陈某1)了,我们也辛苦,到时候叫你小叔家拿个10000多元出来给我们。我就跟小龙说你要告诉你小叔家,不能乱说。小龙就说不会说,不会说,我会扎服好。危房补助款领下来后,彭某3通过王某送了10000给钱燕伟、陈某1家送了多少给钱燕伟我记不得了,小伟清楚。后来小伟拿了一万多元给我,具体地点我记不得了,小伟还说这是彭某3、陈某1家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彭某3、陈某1家给我们的钱,我就分得11000还是13000元,具体数额我记不得了。彭某3、陈某1家都符合危房改造28000元补助的标准,这两家都很穷。阿某居委会2013年危房改造上报村建所这批,有好几家符合28000元补助标准,因为名额有限,我和小伟有选择权,在符合条件这几家中挑选两家上报。2014年,阿某居委会搞危房改造,阿耶村吴跃红家、旧庄科村杨强林家也申报着,王某跟我说过今年如果有名额高的整个我舅子杨某1,我说我忙不得,你去找钱燕伟就行了。后来我们居委会分配得2个28000元危房改造名额。名额下来的时候,钱燕伟跟我说有两个补助高的名额,我们整两块钱来用用,我说要得嘛,你去整嘛。后来,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小伟跟我说整个数额高点的给吴某家,到时候叫他拿点钱出来给我们,工作我去做,我说要得,你要整把稳掉。吴某是小伟的堂舅子。后来我跟小伟在一起时,小伟说王某给跟你说着了,我说王某打着电话给我了,他舅子杨某1家想要个名额,我叫他来找你,小伟说这个名额就给杨某1家了,我说行嘛。这两家整了多少钱给钱燕伟,我记不清楚了。2014年,我们居委会危房改造名额已经分给盖房户了,张某才来居委会找我,他说给还有危房改造的名额,我家要盖房子,我说没有了,全部分完掉了,他说我们是叔侄,你整一个名额给我,到时我只要一半。到要验收的什么,我跟九龙村建所所长李某说今年别个村委会没有盖危房的给有么调一个给我们村委会,他说有,别个村委会有一家没有盖,那就调给你们嘛。我回家后,我告诉张某,我说你以前跟我说过,现在我在村建所要了个名额给你家,钱领出来的时候,你家要拿出5000元。他说要得,谢谢了!我告诉他把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送给小伟。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我打电话给张某说钱给打在卡上了,他说我认不得,我没有瞧着,我说其他家都打在卡上了,你去瞧瞧。第二天或者第三天,张某打电话给我,他说钱取回来了,问我在哪里,送钱过来给我,我说你直接送5000元给小伟。2015年底,在小伟家门前还是办公室,我记不清了,小伟说董某家、杨某1家、张某家的钱都拿来了,这是给你的,小伟拿了一万多块给我我,具体数额记不得了。杨某1家、吴某家都符合危房改造28000元补助的标准,这两家都很穷。我总的分得20000多元,我印象中一次是11000元,一次是13000元,具体数额我记不得了,只是在去年九龙纪委调查时,我问着小伟,他跟我说他收着彭某310000元、陈某1家13000元、杨某1家12000元、吴某家15000元、张某家5000元,他硬说两回总的拿了27500元给我。2016年11月份,九龙纪委安排我们把钱交到了九龙农经站,小伟拿了27500元给我,并着我的27500元,总共55000元被我交到了九龙农经站。(2)被告人钱燕伟供述及辩解,2007年6月至今任阿某居委会委会副主任。我在阿某居委会主要负责上报材料、报表、开具证明,调解邻里纠纷等工作,危房改造的报表、危房建盖的照片等业务工作也是我负责。因为我在任阿某居委会副主任期间危房改造中出现的经济问题。2013年,阿某居委会有危房改造项目,我们居委会就通知各个村把建房名单报到居委会,后面旧庄科村村长王某报来的建房名单中有彭某1家,阿耶村的陈克生也按程序申报了危房改造。危房改造的名单确定下来后我们就上报给九龙街道村建所,接着我们还去这些危房改造的农户家拍照。过了段时间,九龙街道村建所分配了二个28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名额给我们居委会,友方(指赵友方)就跟我在居委会办公室坐着直量,旧庄科和阿某村人口多,寨子大,建房的人家也多,分一个名额给旧庄科,分一个给阿某村,把这两个名额整给哪两家,到时叫这两家整点钱给我们用用。后来,王某打着电话给我,要我们居委会整一个高名额给彭某1家,我还叫他找友方说。有一天,王某来居委会找到我和友方,当时是友方还是王某提出对半分,我记不得了,我还跟王某说你一定要扎服好彭某1,不能乱说乱讲,他说不怕得,你们放心。后来,我和友方商量着到时我们只要10000元,给王某4000元。建房补助款下来的时候,我就通知各村的村长,要他们通知搞危房改造的农户去领款。过了几天的一个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王某就来到我家跟我说:“彭某1家的款兑着了,这是拿给你们的”,我也就接下了。当晚我就打电话给友方说王某送了10000元来,友方叫我先摆着。另外一个28000元的危房改造名额是友方在居委会办公室给我说阿某村陈克生家也困难,打电话给他侄儿子陈某2,喊他进来居委会,我们把这个名额真给他小叔(陈克生)家,到时候叫他小叔整万把块钱给我们,接着,我就打电话给陈某2叫他进来居委会。陈某2进来居委会以后,我们就跟他说28000元的危房改造名额给你小叔,等你小叔领着钱么喊他拿一万三给我们,陈某2所好嘛,到时我会喊他整给你们,友方要小龙告诉他小叔不能乱说。危房改造补助款下来后,陈某2来居委会办公室找到我跟友方,他说钱么领着了,送13000元来给你们,我接下钱后,陈某2也就走了。过了几天,陈某2送来的13000元并着王某送来的彭某1家的10000元,被我跟友方在居委会办公室分掉了,我们对半分,每人分得11500元。我分得的这些钱都被我日常生活开支掉了。陈克生说话很说不成,陈克生家重要的事情都是小龙帮着整,陈克生家危房改造一直是小龙操办着。彭某1家、陈克生家都符合危房改造28000元补助的标准,这两家都困难,除了低保户,这二家经济条件也算是最差的了。2013年阿某居委会上报的危房改造补助农户没有低保户。阿某居委会2013年危房改造上报村建所这批,有好几家符合28000元补助标准,因为名额有限,我和友方有选择权,在符合条件这几家给哪家我们两个可以决定了再上报。2014年阿耶村委会搞危房改造申报程序跟2013年都一样,2014旧庄科村杨某1家、阿耶村吴某家也按程序申报了。2014年阿某居委会分配得2个28000元的名额。我跟友方谈过这两个名额照去年那种方式整。在28000元危房改造名额下来之前,王某都问过我好几次,问我28000元名额给下来了,下来么给杨某1家一个,我都叫他等着,还没下来。后来,我和友方商量着给杨某1家13000元,剩余的15000元,我们这里要12000元,拿3000元给王某。为杨某1家这个事旧庄科社长石某也来找过我们要28000元危房改造补助。过了段时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王某来到我家,跟我说杨某1家这个危房改造补助款取着了,我拿12000元来给你,我说好嘛,我也就接着这个钱了,王某就走了。另外一个28000元的名额是我跟友方说给阿某村一个名额,哪家差不多么就给哪家,他说你瞧瞧嘛,我就说给吴某家嘛,他说行嘛,你去办。后来我在路上遇着吴某家媳妇董某,我说:“二嫂,我们把28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名额给你家,其他最高的都是13000元,到时候你把多出来的15000元整给我们”,她说好嘛。过了段时间,有一天晚上,董某就拿着钱到我家,跟我说钱取着了,送15000元给你,我说好嘛,出去不要跟哪个乱讲,我也就接下这些钱了,她在我家坐了哈就走了。2014年,九龙街道危房改造验收阶段的时候,九龙街道村建所把其他村委会未进行危房改造的名额调整了一个到阿某居委会,名额调给我们阿某居委会后,我就跟友方说我们居委会调整得一个危房改造的名额,友方说张某家这个房子盖得差不多了,只差粉粉、装修就可以了,张某以前也说过么就给他家了,到时候领着钱么喊他整点来给我们就行了。后来,张某来到我家,张某跟我说友方叫我送5000元来给你,我就接下了这笔钱。过了几天张某家、杨某1家、吴某家三家总共32000元钱,我在阿某居委会办公室还是我家,具体地点我也记不清了,我拿了16000元给友方,我分得的16000元,我分得的钱被我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了。杨某1家、吴某家都符合危房改造28000元补助的标准,这两家都困难。2014年上报的有好几家符合这个补助,因为名额有限,我和友方有选择权,在符合条件这几家给哪家我们两个可以决定了再上报。张某家符合危房改造10200元补助的标准,2014年初上报危房改造材料时,张某家还没有盖房子,也就没有上报他家,到了验收时九龙村建所从别个村调了一个名额给我们居委会,我们叫张某家上报材料,也就把上报材料的时间写了跟2014年初时间同步。我总的分得了27500元钱。在2016年11月21日,九龙纪委安排我们把钱交到了九龙农经站,我拿了27500元给友方,并着友方的27500元交到农经站,钱是友方拿去交的。4、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曲靖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13年、2014年、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通知、分配表、拨付表、兑付表、记账凭证、拨款凭证、电汇凭证及九龙街道办事处危房改造申请书、审批表、协议、兑付花名册、农户档案、资金发放汇总表等,证实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2013年、2014年中央财政危房改造补助过程中资金分配及发放情况。5、中共罗平县委办公室文件、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证实罗平县人民政府对该年各乡镇危房改造任务进行安排、分配计划。6、收条、进账单,证实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收到王某退出涉案赃款4000元、赵友方退出涉案赃款55000元到中国共产党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纪律检查委员会。7、罗平县村居委会选举结果报告,证实被告人赵友方在罗平县第四届(2010年4月)、第五届(2013年5月)、第六届(2016年4月)村居委会选举中,均当选为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村委会、居委会主任;被告人钱燕伟在罗平县第四届(2010年4月)、第五届(2013年5月)、第六届(2016年4月)村居委会选举中,均当选为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耶村委会、居委会副主任。8、户口及前科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赵友方、钱燕伟出生年月日情况,犯罪时达刑事责任年龄且为成年人;涉嫌此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9、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二被告人到案经过,均属被动到案。上述证据,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友方、钱燕伟身为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阿某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的管理、分配、发放工作中,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便利,在分配危房改造补助款名额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人民币62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同时二被告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情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互为主从。二被告人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均已退赔,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中国共产党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扣押的涉案赃款55000元,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被告人赵友方、钱燕伟辩称受贿金额应按55000元计算,不应按62000元计算,村社长拿掉的(7000元)不应算入受贿数额的意见,因来源均系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后再分配给村社长,依法应列入受贿犯罪数额,二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友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钱燕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三、中国共产党罗平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55000元,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融人民陪审员 毛耀年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