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8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敦煌市民生海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敦煌市阳关镇世纪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煌市民生海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阳关镇世纪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82民初1359号原告:敦煌市民生海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俊玲,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敦煌市阳关镇世纪超市。法定代表人:尚玉龙,系该超市负责人。原告敦煌市民生海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敦煌市阳关镇世纪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敦煌市阳关镇世纪超市已将790元货款给付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敦煌市民生海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煌市民生海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敦煌市民生海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胡占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万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