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曾文科、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文科,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破申1号申请人:曾文科,男,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华,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郊七公里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陈伟升。2016年11月30日,申请人曾文科以被申请人韶关市七里香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曾文科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破产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文科撤回破产申请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文科撤回破产申请。审判审判长 危 晖审判员 何伟军审判员 李飞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