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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811执9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永吉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永吉商贸有限公司,张爱琴,陈富节,上海绿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811执9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程润,行长。被执行人:安庆永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爱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爱琴,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以上二位被执行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节,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陈富节,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上海绿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道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1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富节在浦发银行58×××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4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日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