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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喻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喻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760号原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6楼法定代表人:冉光俊,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瑶,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畅,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喻红,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喻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喻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喻红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喻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9元,由原告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亚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