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氏与平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氏,平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87号原告:张氏,女,1930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李振勇,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生,男,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氏与被告平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伦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伦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伦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贾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运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