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小梅、赵明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梅,赵明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梅,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功,广西和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明官,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李小梅与赵明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明官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小梅支付借款本息4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2.5元。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对其司法拘留15天。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赵武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元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