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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45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某某镇。被告王某,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工人,住黑山县某某镇某某胡同。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11月4日被告王昊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3分,借款期限4个月。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被告地址均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余的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晓 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