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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7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冒某与王某、如皋市外国语学校小学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冒某,王某,如皋市外国语学校小学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7212号原告:冒某。法定代理人:黄存晶,女,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原告冒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钱峰,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如皋市。被告:如皋市外国语学校小学部,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路。负责人:左健康。原告冒某与被告王某、如皋市外国语学校小学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冒某于2017年7月20日以待后续治疗损失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冒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冒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冒某负担。审 判 长  薛 专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卜秋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