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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天马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天马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霸州市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071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天马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高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安徽夏商周(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霸州市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纪家堡村。法定代表人:杨春香,该公司总经理。马鞍山市天马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冶金公司)与被告霸州市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金属制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马冶金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兴华金属制品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天马冶金公司以其所有固定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天马冶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霸州市兴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天马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芮康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