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执1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石德刚、刘广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德刚,刘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2550号申请执行人石德刚,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海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广义,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石德刚申请刘广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86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德刚于2017-7-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86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