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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传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传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55号罪犯张传举,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9)滨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传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传举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鲁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张传举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对被告人张传举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张传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12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2月27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3月25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3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传举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传举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传举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传举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传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33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