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字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东云、马勇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云,马勇,沈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字228号申请执行人:黄东云,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勇,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沈秦,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黄东云与马勇、沈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海仲(分)字第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勇、沈秦名下的银行存款515929.7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