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进果、徐本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进果,徐本红,宋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505号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成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2QOA。法定代表人:王成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刘畅,系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宋进果,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徐本红,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被告:宋鹏,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阜农商行)与被告宋进果、徐本红、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阜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被告徐本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进果、宋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阜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宋进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33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徐本红、宋鹏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以上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宋进果于2014年8月6日在我行贷款20万元,2015年1月18日到期,以上贷款由被告徐本红、宋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宋进果未如约偿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依法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宋进果未作答辩。徐本红辩称,担保属实,但现在无能力偿还,希望双方协商,宽限些时间。宋鹏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宋进果、宋鹏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5日,原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2013年2月7日,原告曲阜农商行(原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进果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徐本红、宋鹏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宋进果向曲阜农商行申请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及方式为2013年2月7日至2015年1月20日循环使用;并约定了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徐本红、宋鹏自愿为宋进果自2013年2月7日至2015年1月20日期间的贷款最高额2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依约于2014年8月6日向被告宋进果放款20万元,2015年1月18日到期。贷款到期后,因被告宋进果未能依约偿还,原告曾于2018年4月19日,分别向三被告催收,并由被告宋进果签收借款逾期催款通知书,保证人徐本红、宋鹏签收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后被告只偿还部分本息,至今尚欠本金173283.47元及利息,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宋进果与原告曲阜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徐本红、宋鹏与原告曲阜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及保证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宋进果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其应当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被告徐本红、宋鹏自愿为被告宋进果提供最高额2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在其额度内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进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3283.47元及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徐本红、宋鹏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6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旭明代理审判员 宫贤慧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