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4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卫祥与叶伟伟、戴志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卫祥,叶伟伟,戴志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206民初4234号原告:梁卫祥,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曾盛,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伟伟,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戴志芬,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梁卫祥与被告叶伟伟、戴志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卫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0年5月1日签订的关于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墩岭一里16号603室房屋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2.二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将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墩岭一里16号603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交易过户登记手续;3.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000、担保手续费7546.88等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同意按照双方共同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叶伟伟、戴志芬应于2017年8月11日前协助原告梁卫祥前往土房局配合原告梁卫祥办理址于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墩岭一里16号603室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卫祥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协议在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功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马承威附页: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