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路执民字第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斌、陶开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斌,陶开波,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路执民字第9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斌,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陶开波,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徐霞,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路商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6月2日,本院以(2014)台路执民字第9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陶开波和徐霞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刚泰艺鼎广场A座1-2803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1)第06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陶开波和徐霞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刚泰艺鼎广场A座1-2803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1)第06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缪逸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