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丰某1与丰某2、丰某3继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8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丰某1,男,临江市。被执行人丰某2,女,住临江市。被执行人丰某3,女,住临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丰某1与被执行人丰某2、丰某3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吉0681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将房屋过户给申请人所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将位于临江市兴隆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过户给丰某1单独所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丰某1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吉0681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