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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国珍与张国存、连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珍,张国存,连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502号原告:张国珍,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张国存,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连美丽,女,1979年11月26日,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张国珍与被告张国存、连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国珍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国珍与被告张国存、连美丽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国珍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张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陈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