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翟东宁与徐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东宁,徐佳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445号原告:翟东宁,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徐佳丽,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东宁与被告徐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东宁撤回对被告徐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翟东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