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绛县信诺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常立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绛县信诺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常立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保129号申请人绛县信诺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史红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珊,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常立晨,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绛县信诺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常立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解除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超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