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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单兴海、张家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兴海,张家存,浙江国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单兴海,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张家存,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浙江国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望梅路582号602。法定代表人:张家存。申请执行人单兴海与被执行人张家存、浙江国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单兴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民初135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家存、浙江国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单兴海工资39000元、利息损失985元【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以年利率4.35%标准为限)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家存、浙江国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张家存、浙江国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鉴于被执行人张家存、浙江国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家存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家存、浙江国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家存、浙江国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兴海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家存、浙江国嘉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7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新明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