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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沙某1与沙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1,沙某2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791号原告:沙某1。被告:沙某2,现年40岁。原告沙某1与被告沙某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某1向本院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沙某2支付沙某1欠付工资200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3月始,沙某1受雇于沙某2处干活,约定工价200元/10小时。完工后,沙某1要求沙某2结算工资,支付1000元,下欠2000元未支付,沙某2向沙某1出具了欠条。本院经审查认为,沙某1提供的沙某2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提供的沙某2电话号码为空号,且沙某1再无法提供沙某2新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应认定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沙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春辰书 记 员 杨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