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270号原告:李霞,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彬,夫妻关系,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岱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