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韩传玉与耿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传玉,耿跃光,郑仡,耿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民初601号原告:韩传玉,住辉南县。被告:耿跃光,住辉南县。被告:郑仡,住辉南县。被告:耿硕,住辉南县。原告韩传玉与被告郑仡、耿跃光、耿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韩传玉、被告耿跃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仡、耿硕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传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60万元并承担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3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60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期限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3月13日。借款到期后,该款没有偿还。耿跃光承认借款的事实,但认为本金已偿还90万元,还有70万元未还,利息已经支付到2017年7月15日。本院认为,耿跃光承认借款的事实,但本金还有70万元未还,利息已支付到2017年7月15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相关限制性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耿跃光、耿硕、郑仡偿还韩传玉借款7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7年7月16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善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