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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齐崇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崇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63号罪犯齐崇新,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九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09)淄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崇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9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1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齐崇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齐崇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齐崇新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崇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崇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