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新峰、李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峰,李炜,赵静,赵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峰,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李炜,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执行人:赵静,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赵光新,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执行人赵新峰与被执行人李炜、赵静、赵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新峰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赵新峰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执字第91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