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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4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世伍与张智明、许老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伍,张智明,许老宏,茶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244号原告:周世伍,男,1956年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现住镇康县。被告:张智明,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被告:许老宏,男,1983年12月19日生,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被告:茶建国,男,1979年11月06日生,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原告周世伍与被告张智明、许老宏、茶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世伍于2017年7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世伍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伍撤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周世伍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宏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杨德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光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