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4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周世伍与张智明、许老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伍,张智明,许老宏,茶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244号原告:周世伍,男,1956年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现住镇康县。被告:张智明,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被告:许老宏,男,1983年12月19日生,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被告:茶建国,男,1979年11月06日生,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原告周世伍与被告张智明、许老宏、茶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世伍于2017年7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世伍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伍撤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由原告周世伍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宏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杨德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光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