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孟延雷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延雷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11号罪犯孟延雷,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孟延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5)高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撤销前判缓刑部分,以被告人孟延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6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孟延雷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延雷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表扬六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孟延雷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延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延雷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