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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清墩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清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52号罪犯江清墩,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定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清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4975.37元(已交1000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7年5月9日以(2007)闽刑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以故意伤害罪核准判处被告人江清墩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江清墩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1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5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江清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清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四月至二O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000分,获得五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龙岩监狱提请对罪犯江清墩减刑无异议,但认为罪犯江清墩有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建议本院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江清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江清墩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检察机关的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条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清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