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天津汉沽高分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汉沽高分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汉沽高分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振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汉沽高分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做出的(2016)内030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汉沽高分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案件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天津汉沽高分子化工助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30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进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