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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善元与曾永贵、邵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元,曾永贵,邵君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590号原告:陈善元,男,1968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曾永贵,男,1969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邵君兰,女性,1979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元与被告曾永贵、邵君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善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善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厚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