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善元与曾永贵、邵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元,曾永贵,邵君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590号原告:陈善元,男,1968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曾永贵,男,1969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邵君兰,女性,1979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元与被告曾永贵、邵君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善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善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厚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