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仁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1987号申请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被执行人金仁忠。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8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金仁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10322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金仁忠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1987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