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兴旺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四川聚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兴旺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四川聚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282号原告:旺苍县兴旺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卫东地址: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四川聚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西涛地址: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兴旺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聚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旺苍县兴旺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