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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黔西某公司,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黔西某公司。被执行人朱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黔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公司等信息,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某拘留15日。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2执2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