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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孟莹与郑金凤、李文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莹,郑金凤,李文清,镇江市京口区裕天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丹徒分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666号原告:孟莹,女,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郑金凤,女,成年人,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李文清,女,1965年3月生,汉族,住镇江市。第三人:镇江市京口区裕天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丹徒分部,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圣地雅阁1栋104室。原告孟莹与被告郑金凤、李文清、第三人镇江市京口区裕天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丹徒分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孟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郑金凤、李文清、第三人镇江市京口区裕天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丹徒分部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莹撤回对被告郑金凤、李文清、第三人镇江市京口区裕天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丹徒分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孟莹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