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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周洋、曾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周洋,曾廷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577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红槽房正街99号附168、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3598031N。法定代表人:沈萍,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红玲,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洋,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曾廷英,女,1952年6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周洋、曾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