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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秋灵、潘壮壮等与彭琰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灵,潘壮壮,彭琰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潘冬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388号原告:张秋灵,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现住义马市(梁沟社区)十号楼一单元六楼东门。原告:潘壮壮,男,200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张秋灵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彭琰刚,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钰,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66332M。负责人,邓俊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地址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3232。负责人,刘建军。被告:潘冬风,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原告张秋灵、潘壮壮诉被告彭琰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潘东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壮壮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壮壮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