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金晓艳、刘建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晓艳,刘建峰,李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71号申请人:金晓艳,女,回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建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艳君(刘建峰之妻),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金晓艳与被执行人刘建峰、李艳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5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峰的银行存款以及李艳君的效益工资和岗位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峰的银行存款以及李艳君的效益工资和岗位工资,以上保全价值共计75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让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