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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蒋木秀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6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蒋木秀,女,194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办舜帝北路15号。负责人罗仁坤,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65号。负责人姚惠明,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蒋四秀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2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