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艳杰与被告肖亚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杰,肖亚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770号原告:郭艳杰,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肖亚东,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杰与被告肖亚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郭艳杰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艳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艳杰负担。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