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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艳杰与被告肖亚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杰,肖亚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770号原告:郭艳杰,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肖亚东,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艳杰与被告肖亚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郭艳杰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艳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艳杰负担。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欢欢 关注公众号“”